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终结或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工伤认定完毕,经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工伤期间内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九级工伤鉴定的安徽天正于2025/1/11 14:28:4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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